总之,中国今后的外资立法不能仅以国内的问题作为出发点,在WTO多边投资规则导向性作用的影响下,外资立法在重构过程中将不得不考虑贸易和投资的关系问题,因为 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二者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各国的贸易政策以多种方式影响投资,而国际投资措施的使用又会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仅从投资对贸易的影响来讲,要促进两者之间的协调发展,对包括投资鼓励措施和投资限制措施在内的各种投资措施的运用都要采取审慎的态度。中国还必须不断加强有关利用外资政策和相关立法的透明度,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以增强外国投资者到中国进行投资的信心和安全感。中国还必须在投资领域逐步实行非歧视待遇原则,最终实现内外资立法的统一,在税收和国内规章上真正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中国还必须不断扩大外国投资准入的部门和领域,改革外汇制度,逐步放开对资本的管制。
三、以《TRIMS协定》为契机,重构中国外资立法体制
随着中国加入WTO,并根据《TRIMS协定》的要求对中国外资立法进行了清理、修改和完善,可以说目前中国外资立法中已不存在与《TRIMS协定》的规定不相一致的内容。但实际上中国外资立法存在的问题并不完全是由与《TRIMS协定》的矛盾引起的,而主要是因为中国外资立法本身存在问题,特别是双轨制的立法模式造成中国各类企业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影响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影响了中国法制的统一。虽然我们不需要在与《TRIMS协定》协调的同时必须改变中国外资立法的体制,但我们可以以《TRIMS协定》为契机,重构中国的外资立法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