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情况紧急,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 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第八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 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 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 送 达
第八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 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 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 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 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 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 送交代收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