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31年诏文中所规定的“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则有争取户籍的意味。“耐,轻刑之名”“亡命谓犯耐罪而背名逃者”,现在下令叫吏记下他们的名籍,而免去其罪。这种方法是让这些轻罪逃犯能尽快安于生产的较好办法,对东汉初年生产的恢复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
除了这些以外光武帝从中央一级政府的角度,在统治的后期,还陆续采取了某些减刑免刑的宽大措施,这样就使大批有用的劳动力安置到正常生产方面来。例如建武十八年(公元42),他下诏把原来规定的“边郡盗谷五十斛,罪至于死”的严刑“蠲除”,认为这是“残吏妄杀之路”。建武二十九
年(公元53)下诏“令天下系囚,自殊死以下及徒,各减本罪一等。其余赎罪各有差”。这一年他又一次“遣使者,举冤狱,出系囚”,这一宽刑平冤的政策可以说一直坚持到他的终年。
光武一代任用了一大批循吏。当时把“退贪酷、进柔良”,调查民间疾苦,作为施政的一个重要方面。光武长于民间,颇达情伪。见稼穑艰难,百姓病害。至天下已定,务用安静,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刘秀经常到地方亲自深入地方了解民情,尤其访求贤良循吏的事迹。上每幸郡国,下舆见吏,辄问以数十百岁能吏次第,下及掾吏,简练臣下之行。他在朝廷中,还“数引公卿郎将,列于禁坐,广求民痪,观纳风谣”。因为这个原因,当此之时,“勤约之风,行于上下”“内外匪懈,百姓宽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