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何以应直接归还?
(一)程序简单,不致滋生枝节。且中国参战以后,得向德国直接收回青岛,及山东权利,既足以增我国家之光荣,复足以彰友邦维持正义公道之原则。(二)中国政府,非不知日攻青岛所损失之生命帑款,为数亦巨。但日本固宣言战争之目的,在使远东和局,不为德人所危害,目的既完全达到,则虽有所牺牲,亦必不惜,宁有加惠中国反自取怨之理?(三)日本以军事占领青岛及所有权利,不过暂时办法,究不能因此而终得所占土地或产业之主权,以与共在战事中之中国权利相抗。(四)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国与日本订立关于山东省之条约,中政府本所不愿。经日本送递最后通牒,勉强承认,以待和平会议为最后之修正。况所订条文,日本并未获得关于山东租借地与铁路暨他项德国权利。不过得有保证,谓所有关于德国权利利益让与之处分,倘经日本与德国协定,中国即当承认云云。彼时中国尚为中立国,日本系设想中国始终中立,不能参与最后之和平会议而言。今中国早加入战局,有列席和议之权,则该约设想之情形,固已根本改变,不得视为有效。(五)中国宣言布告,曾声明从前中德所订之条约,一律废止,是德国所有租借地与一切权利,当然在废止之列。既已废止,领土权即回复于中国。且与德人订约租借时,本有不准转租之明文。即一九○○年之中德胶州铁路章程,亦有中国国家可以收回之规定,依约办理,德国无转让第三国之权。中国既得收回领土,亦当然不能让与他国。